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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不同

时间:2025-11-18

   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法律性质、成立时间、标的物状态、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。

    首先,从法律性质来看,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,通常需要支付仓储费,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,也可以是无偿的,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,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。

   其次,在成立时间上,仓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,无需交付标的物;而保管合同一般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,属于实践合同。

    第三,关于标的物状态,仓储合同的保管物通常是特定种类物,如粮食、矿产品等,且仓储人对保管物负有特殊的注意和管理义务,需提供专门的仓储场所和设施,并对仓储物进行验收、登记、保管、维护等;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,保管方式较为灵活,保管人只需按照约定妥善保管即可。

     第四,在权利义务方面,仓储合同中,存货人有权随时提取仓储物,但需遵守仓储合同约定的程序;仓储人有权收取仓储费,并在特定情况下(如存货人逾期提取)可以提存仓储物。保管合同中,寄存人提取保管物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;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,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在一般过失情况下不承担责任。

   此外,仓储合同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合同编中仓储合同章的专门调整,而保管合同则适用合同编中保管合同章的规定。这些差异使得两者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和操作规范。